標題: 新加坡高庭駁回同性戀合法化申請
無頭像
raeh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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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4-14 00:0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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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一對保持“性伙伴”關系長達16年的男同性戀情侶,向高庭申請起訴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違反憲法,但申請於4月9日被駁回。
  星洲日報10日報道,新加坡高庭法官羅賜安(Quentin Loh)今年2月在內堂聆聽了總檢察署和申請人的辯論後擇日下判,昨天發表長達95頁的判決理由。
  申請人林明爽(Gary Lim,44歲)和朱文良(Kenneth Chee,37歲)都是繪圖設計師。朱文良在林明爽開設的繪圖設計公司任職,兩人於1997年相識,後發展為保持了16年的情侶關系,期間理所當然發生過多次同性性行為。
  新加坡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把兩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列為罪行(1),抵觸者面臨最長兩年的監禁。林明爽和朱文良指出該條文違反憲法第12節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精神。
  總檢察署反駁稱,第377A條文是建立在男女有清楚差異的基礎上,把兩名男子發生性行為視作違法的條文符合憲法,目的是要維護公共道德和衛生。
  申請人提出多個國家的司法權限支持同性戀行為的例子,但羅賜安法官認為,新加坡是獨立國,有自己獨特的歷史等背景,其他國家采納的未必適合新加坡。他拿一些處死男同性戀者的國家進行比較,並稱2007年10月新加坡國會激烈辯論後,政府仍保留377A條文,說明男同性戀行為不被社會接受。
  針對申請人指“嚴重猥褻”的定義顯得模糊,法官認為,他們不能單憑爭論,卻沒有引用證據加以支持說法,就認為相關法律違反憲法。在刑事法,“嚴重猥褻”並非“陌生”而是“已知”的形容詞,包括涵蓋在雜項法令裡的在公共場所的暴露行為。
  羅賜安說,國家正在改變中,要給道德課題下定義或解釋是需要時間慢慢發展的,最好是交給立法者解決。
  “所以當這類課題出現時,不是說法庭沒有這方面的責任去做出解釋。法庭只能根據已確認的原則,行使司法權去加以干預”,他形容這項申請充滿挑戰性且極為重要,“但不足以需要法庭在民主改變之前,去大幅度地干預”。(人名音譯)
  注(1):第377A條文即所謂的“雞奸法”。新加坡於2007年10月廢除新加坡刑法第377條,異性肛·交等從此不犯法。但第377A條文仍被保留,規定同性肛·交和口·交等違法,可被判處兩年監禁。(維基百科)


http://www.danlan.org/disparticle_43255.htm


雨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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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4-14 12:4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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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目的是要維護公共道德和衛生",

但又比異性肛·交

咁即係唔係衛生問題啦。
異性肛·交都好容易有AIDS啦

分明歧視


無頭像
LongIsla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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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4-15 09:3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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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性戀做咩都得...=.= 廢話


cybercoffe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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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4-15 13:32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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咁呢對男同志情侶咪犯法16年囉? 好慘!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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