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愛主你的上帝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、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倣、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、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」(聖馬太22:37~40)耶穌來成全律法,就是要找回律法的本意:「愛」,而非律法的字面意義。但當今不少教會還是字面地理解聖經,守著「聖經無誤」的信條,默守成規,以經文為由出言傷害LGBT。這反映根本的問題:這些教會的人根本不懂詮釋學(hermeneutics)。
「你這論斷人的、無論你是誰、也無可推諉、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、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.因你這論斷人的、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。」(羅馬書2:1)原來經文的本意不是要讓我們拿著1:21~32定人的罪,而是要叫我們知道自己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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